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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9〕14号 大龙潭乡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29 17:52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各村民委员会,乡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现将《大龙潭乡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提高路况质量,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进程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国办法200549号)、《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云政办发2007172号)以及《云南省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及村民小组公路。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领导小组是全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实施和监管主体,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工作,编制下达全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建设计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监督检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开展和落实情况,并将结果报乡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上级下达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目标任务和年终考核工作;监督协调各村委会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四条  乡交通管理所具体负责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细则;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建议计划;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监督检查和考核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第五条  各村委会是乡村公路的责任主体,负责协调本村范围内的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各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小组做好日常指挥、协调工作,按公路建筑控制距离的标准监督实施公路两侧建设规划;及时清理辖区内乡道、村道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梁的堆积物、垃圾、非交通标志、摆摊设点、打谷晒场及路肩边坡种植物,遇有灾害性天气,及时组织人员上路清除路障,保障全乡所有路段安全畅通,确保农村公路安全。

第三章  管理制度建设

第六条  乡交通管理所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政府颁布的条例、行业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细则以及以下制度:

(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如:行政领导岗位职责、技术负责人岗位职责、道路养护人员职责,交通安全管理员职责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如:人事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交全管理制度、雨季三查制度、水毁防抢预案。

(三)各种管理办法或细则,如:路况检查办法、各种管理的考核、奖惩办法、道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桥梁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办法等。

(四)建立图表管理制,如:路线示意图、路况坐标图、施工进度图等。

第四章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

第七条  农村公路养护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施积极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作要做到三有三无三到位,即:有机构、有责任、有资金、路面无堆积物、路肩无种植物、路边无违法建筑物,路肩硬质化到位、交通标志到位、绿化栽植到位。

第八条  养护标准为:路面养护要达到路面清洁和路面完整完好。路基养护要达到足够的整体稳定性、强度和水稳性,路基横断面形式和尺寸符合原设计标准,两侧路肩宽度达到标准。桥涵养护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危桥。沿线设施和交通标志养护要使之完整并处于良好状态。公路绿化养护要达到绿化植物生长良好,无病害。

第九条  养护范围:大龙潭乡共有76条农村公路在养护范围内,共计里程达294.191公里,路线分别为:烂泥箐路、咱拉黑路、红本路、雨都莫路、大木箐路、司城路、橄榄甸路、新村路、河口路、江边路、小麻栗树水库路、玛腊依路、可大路、以他斗路、班德路、塔克冲路、法吾路、吾木树路、烂泥塘路、烂泥塘下村路、天星厂新村路、波思甸路、子母厂路、小龙箐路、上迭若路、迭所路、中山路、马草坝路、大麻栗树路、塔竜路、小红本路、大龙潭水库路、新房子路、上坝路、金珠箐路、新家村下村路、司城一组路、各雪路、城头山路、塔竜路、法吾下村路、落水洞路、大龙潭水厂路、泥本冲路、麦冲箐路、土嘎路、祭重箐路、司城东门路、三八街路、上塔竜路、小塔克冲路、磨刀箐路、大吉路、觅希札路、罗树坝路、山心路、大平田路、把拉宗路、法吾上村路、天星厂路、大沟边路、雨龙路、黑莫田路、蚂蝗塘路、鱼塘路、山口路、大红本路、烂泥塘中村路、绿溪路、橄榄甸路、计良田路、计良田村路、大龙潭组路、把拉宗路、白土山路、白沙坡路在养护范围的乡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按年度列养路段每公里补助经费1000元,专款用于乡村公路的养护。不在养护范围内的农村公路,暂由受益村组自行解决管护问题。

第十条  监督管理:大龙潭乡交通管理所负责对全乡乡村公路管理养护实施进行全面领导督查考核,实行目标管理。采取随机抽查、现场检查、半年度考核、年终考评等四种方式进行考核督查。对管护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并在每季度例会时点评通报本季度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质量和考核结果,质量考核结果不达标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纳入乡人民政府对各村的年终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  所有养护路段各村必须签订养护质量责任书,建立健全质量责任人档案,完善管理养护痕迹,并发动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各驻村领导和工作队员要积极主动参与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的领导,确保公路管理养护到位。

第十三条  各村要严格纪律,公路管护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乡财政所、农经站要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第十四条  各村的公路管护员须是有较强的劳动能力,有高度责任心、事业心的男性村民。

第十五条  3方以下的公路坍方由各村管护工作组自行处理,费用在每公里补助1000元中列支,3方以上的公路大坍方进行额外补助并派出机械台班处理解决。

第十六条  各村所养护的路段如进行大中修或改建工程在责任保修期限内,乡政府暂不下达养护任务,停拨养护补助经费。

第十七条  各村对重载车辆、占道、堆积物等路政管理问题要尽快拿出方案,报乡公路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第十八条  公路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为保障公路使用质量,提高公路的社会经济效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路政管理工作,严格路政管理、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坚决制止破坏和侵占农村公路的行为。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要达到十无标准,即:公路两侧无影响公路环境的棚披和新增违法建筑;公路路口和拐弯处无遮挡视线的障碍物;公路路面、公路用地及公路桥下无非公路使用的堆积物;公路和公路用地无马路市场及摆摊设点;集乡段无摊外摊、店外店;公路路肩和边坡无种植物;公路沿线无未经许可的各式广告牌和搭接公路的道口;公路两侧无未经审批的架埋杆线、打谷晒场、焚烧秸秆和损毁绿化现象以及其他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等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现象。

第二十条  加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杜绝出现违法建筑(构)物。公路两侧建筑控制距离为从公路边沟外缘起,没有边沟的从公路坡脚线外缘起,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的区域。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上发生侵犯路权的案件,由各村、组及农村公路养护员现场劝阻、制止,力求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消除侵权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路政案件,各村、组及农村公路养护员确实无法制止或者无法消除违法行为的,报乡农村公路管理所办公室,由其协调各成员单位,会同县路政大队联合查处。

第二十三条  各村、组及农村公路养护员必须加强公路巡查管理力度,确保达到责任状明确的工作目标,对无法制止或无法消除违法状态的,要做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宣传的同时,做好收集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证据。

第六章  农村公路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保障公路养护工程作业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以及车辆的安全运行,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和养护作业单位(个人)要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有关规定进行。养护作业还应参照部颁《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检查考核

第二十七条  养护检查是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是交通管理部门掌握公路管养水平和路况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法,交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

第二十八条  交通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办法,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严格考核。

第二十九条  县道公路养护质量检查严格按照部颁《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乡道和村组公路养护质量检查按照《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弹石路面按《云南省弹石路面技术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做到路面完好清洁平整、路肩整沽,横被适度,行车舒适,路基、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涵等构造物完好,沿线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保证优良等路,消灭差等路,构成通、平、绿、美、安的公路交通环境。

第三十一条  辖区范围内的受养护公路年终考核优良里程必须达达90以上。

第三十二条  乡人民政府每季度进行一次路况质量检查,按每一条路线养护总里程的10%抽查。

第三十三条  年终检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养护资金,验收不合格的村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审验合格后再拨付资金,如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由乡农村公路养护领导小组终止其养护合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龙潭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龙潭乡人民政府                                                                                                             2019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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