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2024年中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工作实施方案
为落实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3〕199号)和《玉溪市财政局 玉溪市农业农村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的通知)(玉财农〔2023〕22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绿色生态为导向,以建设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县为目标,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高补贴政策的指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将直接发放给农民的补贴与耕地地力保护挂钩,鼓励农民秸秆还田,不露天焚烧秸秆,增施有机肥,开展测土配方施肥,主动保护耕地地力,提高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意识,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实现“藏粮于地”,确保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缩水。
二、实施范围和内容
(一)补贴对象。原则上以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为补贴对象。鼓励各地在征得拥有耕地承包权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对流转土地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给予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二)补贴用途。以贯彻落实新时代国家粮食安全思想为指导,以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综合发展能力为导向,不断提高农民保护农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意识,持续强化耕地保护和提高地力等级,推动农业绿色、优质、高效发展。补贴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减少农药、化肥的施用量,提高畜禽类便的资源化利用增施农家肥。
2.鼓励有效利用农作物秸秆,禁止秸秆焚烧和丢弃,鼓励秸秆直接粉碎、过腹、堆捂还田,支持农作物秸秆青贮利用、发展草食畜牧业。
3.大力发展节水农业,鼓励发展喷灌、滴灌、管浇等节水农业措施,推广水肥一体化,主动保护地力。
4.鼓励深松整地,改善土壤耕层结构,提高蓄水保和抗旱能力。
5.支持其它有利于耕地地力保护、提升的措施。
(三)补贴依据。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确认面积作为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据,但必须根据实际情况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
1.作为畜牧养殖场、渔业养殖场占用的耕地。
2.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颁发林权证或已享受退耕还林政策的耕地。
3.成片耕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如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温室用地,水产养殖池、工厂化养殖池等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用地和环保设施用地;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粮食生产的配套设施用地,如: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用地。
4.非农业征(占)用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
5.对抛荒1年以上的耕地,取消次年补贴资格。待复耕后重新纳入补贴范围。抛荒一年以上的耕地,由其所有权属的村集体等组织开展复耕复种,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6.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
7.擅自转为林地、园地的耕地等。
(四)补贴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资金规模(含县级上年度结转资金),按照县域内审定纳入补贴范围的耕地面积,计算并确定亩均补贴标准。县域内标准准必须统一,严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自行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三、补贴程序和要求
(一)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等文件规定,会同财政、社保、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纳入“一卡通”平台管理,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发放至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二)严格补贴面积核实审定。各乡(镇)、街道要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核实审定补贴面积,认真对照耕地实际用途情况,仔细排查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严格落实面积申报、核实、公示、审定等程序。
1.村级初核公示。由村委会(社区)组织辖区内农户据实填报耕地面积并初核,经农户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村委会村务公开场所公示或向户主发送公示信息,无异议后盖章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乡级复核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委会(社区)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进行复核,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务公开场所公示,无异议后盖幸报县农业农村局。
3.县级核实审定。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工作人员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耕地补贴面积抽查核实,无异议后审定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
(三)严格补贴资金核算兑付流程。各乡(镇)、街道业务部门要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社会保障局和金融机构做好补贴对象信息、补贴资金公示、兑付工作。
1.补贴信息核实。做好补贴对象身份证号、补贴面积、社会保障卡银行卡号、手机号码等基础信息准确无误衔接。
2.补贴资金公示。依据审定面积测算的补贴标准,核算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反馈多镇(街道)村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方式进行公示,有异议的核查修正后再次进行公示。
3.补贴资金审核。对通过审核及公示无异议的补贴数据,由乡镇(街道)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农村部门通过跨部门对比、抽查等方式对申请人信息再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重核。
4.制定补贴资金发放方案。会同财政根据核定的补贴对象、补贴金额、时间节点等制定补贴发放方案,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5.补贴资金发放。根据审定的补贴发放方案,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将补贴发放数据提交同级财政部门,按财政部门工作程序发放补贴。
6.发放结果反馈和处理。协调有关部门、金融机构及时将发放结果反馈至“一卡通”管理平台,对因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有误等原因导致补贴发放失败的,及时核实更正信息,直至补贴发放成功。
四、补贴工作进度
(一)2024年4月5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制定。
(二)2024年4月30日前,各乡镇(街道)组织完成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补贴对象、补贴面积等信息采集、复核、公示、审定等工作。
(三)2024年5月3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根据全县审定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额度测算确定每亩补贴标准。
(四)2024年6月30日前,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要求,指导各乡(镇)、街道业务部门完成补贴信息系统录入、公示等工作,完成 2024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
(五)2024年7月31日前,县农业农村局会同财政局,认真清算资金兑付情况,总结经验做法,作出绩效评价,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书面工作总结,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
如果以上工作进度在时间上有新要求,按最新要求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工作落实,全面履行主体责任,狠抓基础信息采集、核实、兑付等工作,确保基础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期完成各时段补贴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补贴对象、面积是否属实,资金是否兑付到位补贴程序是否合规等。一旦发现基层工作人员私自保管代管、违规收卡借卡、扣留扣押补贴对象社会保障卡等情况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培训指导。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乡镇(街道)工作人员对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及操作流程的培训指导,准确掌握补贴对象信息,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现莫定坚实基础。
(四)加强政策宣传。要深入村组开展政策宣传,充分利用新闻媒体、政务村务公开场所等宣传国家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做到基层千部知晓、群众知晓,把补贴政策宣传到千家万户。
(五)及时调度通报。从2024年4月开始,各多镇(街道在工作进度安排的最后1个工作日前,要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存在问题,经县农业农村局汇总、杭理后报市农业农村局及相关部门。6月至资金兑付结束期间,县农业农村局通过“一卡通”管理平台每周调度一次补贴资金兑付情况,每半月向派驻纪检监察组和机关通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六、其他说明事项
(一)发放对象信息变更问题。耕补资金发放是以家庭户为发放单位,其家庭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的共有人之一,只要社保卡金融功能正常,征得该家庭成员同意、且符合农民身份的,均可作为家庭代表人之一进行补贴发放。
(二)土地流转或代耕代种的问题。土地转入或代耕代种一年及以上的个人、种植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须征得被代耕代种户的同意、并核减不得享受补贴政策的7种情形的,可在村组、社区张榜公示原件中进行标注(明),在“一卡通信息系统录入时,录入或合并录入土地转入方、代耕代种方的补贴信息即可,发放系统不允许出现补贴身份信息重复的情况,禁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发放。
(三)严格补贴人的义务。发放期间因社保账户有误导致无法按时发放的农户,应当及时履行确保社保账户可以接受补贴资金发放的义务。经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人员三次及以上催告受补贴户本人,而社保账户业务仍不正常的,乡(镇)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做好相关通话记录,由告知人和被告知人的近亲属或村委会(社区)相关负责人旁证签字备书证明。截至当年11月 30 日逾期仍未履行确保社保账户业务正常义务的农户,可视为该农户放弃当年享受补贴权利,该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资金清零,不再另行补发,该户何年社保账户业务正常从何年开始发放,上级部门另行规定除外。
(四)加强补贴资金监管。县、多财政部门要做好惠农补贴“一卡通”平台管理工作,通过平台监控预警,对发放进度慢、金额异常的进行预警。县农业农村局加强对下督促,尽快兑付资金。县、多两级部门要坚持日常监管与重点抽查相结合,加强对补贴资金政策落实、发放情况等监督,对日常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及时纠正,建立健全举报投诉渠道,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要重点检查、及时答复,对擅自改变用途或骗取、贪污、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侵占截留、滞留延压补贴资金等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