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汛期煤矿山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8 10:52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2018年汛期已到,为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五一”节和汛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安委办明电〔2018〕7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9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做好汛期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

全省非煤矿山数量多,防汛工作任务艰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非煤矿山防汛度汛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提早安排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汛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防汛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明确责任分,统筹抓好督查检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企业。督促矿山企业制定和完善具体的防汛方案,明确防汛重点部位、重要环节、责任人、应急物资准备、应急处置力量构成、值班值守规定及联系方式、紧急情况处置、应急演练等重要内容,做好充分准备。

二、强化汛期督促检查,切实整治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执法检查计划,制定汛期矿山专项安全检查计划,7月中旬前开展一次全面的汛期安全检查。州(市)县(市、区)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全面自查,做到汛期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专门的防汛工作检查,值班值守和巡检巡查人员每日检查。

    (一)安全监管部门。主要检查企业防汛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和队伍准备、应急值班值守、应急演练等防汛工作的落实情况。检查地下矿山时,重点检查防淹井、防透水、防坍塌和超前探放水措施落实情况。露天矿山重点检查防边坡坍塌深凹露天坑及排土场防排洪措施落实情况。尾矿库重点检查排洪设施、干滩长度和坝体稳定性以及防溃坝措施落实等情况。选矿厂重点检查厂区周边防排洪设施和地质灾害威胁等情况。

    (二)矿山企业

1.地下矿山。重点检查矿区(含采空区、塌陷区、积水区)及附近地面水系的汇水和渗漏情况、本矿和相邻矿山附近的废弃矿井及老窑积水情况、排水设备设施的运行情况,矿区附近河流、湖泊、水库,及存在水患、山洪等灾害威胁矿井的监控措施落实情况,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安全技术措施和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等。

2.露天矿山。重点检查矿区及周边山体的裂隙发育情况、地质灾害状况、工作台段及边坡的稳定性、采场内防排水设施特别是凹陷开采矿山排水系统

3.尾矿库。重点检查防汛方案、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抢险队伍的准备情况,防排洪设施完好及通畅情况,坝体稳定性特别是沉降、位移、沼泽化、浸润线有无出现异常,放矿管理特别是尾矿库安全超高、调洪库容、干滩长度设计的符合性情况,库区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

4.排土场(废石场)。重点检查排土场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完善情况,排土工艺及堆排参数与设计符合性情况,排土场稳定性分析情况,排土场周边山体地质灾害及泥石流威胁情况,场内场外防排水设施完善及通畅情况等。

5.选矿厂、工业场地和人员居住区重点检查周边有无可能坍塌的岩体、易滑坡山体及产生泥石流的介质,厂房和建(构)筑物地基承载力和承重结构承载能力能否满足要求,特别是对于一些经历改扩建的荷载较重和振动较大的设备基础是否与设备荷载相匹配,地基承载力是否满足承重要求等情况。

、强化预警预报,切实加强应急管理

(一)强化预警预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联系,及时获取预警信息并利用安全生产应急指挥系统、短信、微信、QQ工作群向基层安监部门和企业传送雨情、水情、汛情及可能发生山体滑坡等信息,做到早防范、早部署、早行动,使汛情及上级有关防汛工作的要求在第一时间传达到基层及矿山企业。

(二)强化值班值守。汛期矿山企业要坚持24小时领导值班,值守人员24小时在岗,尾矿库和汛期高风险矿山落实24小时不间断巡查制度。所有值班值守人员、巡查人员和企业领导必须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要矿山(尾矿库、选矿厂、排土场)、办公区和工业场地显著位置公示汛期领导带班、值班备勤、值班计划安排及有关人员的联络方式。州(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在暴雨期间重点对尾矿库和汛期高风险矿山企业的巡查情况进行抽查,特别要加强对停产尾矿库企业的值班值守情况进行检查,确保随时发现情况、随时报告情况、随时处理险情。无主尾矿库和高风险的无主矿山,安排专人值守和管理。

(三)强化应急管理。各矿山企业要针对矿山、选矿厂及工业场人员居住区可能发生山洪、泥石流、塌方、淹井,尾矿库可能出现坝、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堵塞,坝体深层滑动等灾害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准备好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明确预警报警方式,及时处置,迅速报告。情况紧急时,要及时停产撤人。要赋予一线班组长、巡检巡查人员、值班值守人员紧急情况下临机处置下达停产撤人的权力。要加强与企业周边其他企业、有关单位、乡镇和村社组织以及居民的联系协调,建立预警预报和风险告知制度,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情况紧急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和单位撤离。

四、强化本质安全,完善技术和管理措施

(一)地下矿山。认真落实地面防洪、井下探放水、防排水等各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探放水制度,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未开展超前探水工作的一律禁止井下采掘作业。加强井下采空区、废弃巷道和地表沉陷区的管理和监测,对存在突(溃)水和突(溃)泥危险的矿井,立即停止井下生产作业,撤出井下人员,严防透水和淹井(矿)事故的发生;要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管网畅通,水泵出水口与排水管连接正常。井下水仓要确保由同类型的3台泵组成,工作水泵要确保在20小时内排出矿井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井筒内必须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确保任何一台水泵与两条排水管均能实现互联互通,且水泵与排水管网均处于完好状态,排水水泵必须采取双回路供电矿山在用矿井井口标高低于历年最高洪水位的必须采取围堰等防止淹井的措施,废弃井口必须封闭,并在周围挖掘排水沟。矿山在地面塌陷、裂缝区周围设置截水沟或挡水围堤,严防塌陷区漏水。

(二)露天矿山(排土场)。重点抓好防滑坡、防垮塌和防泥石流工作加强边坡监测监控,及时处置危岩、浮石、边坡松动等事故隐患。排土场重点抓好防泥石流、防垮塌事故,认真做好内外截洪沟等排洪设施的汛前检查、维护、疏浚以及下游泥石流拦挡设施的汛期巡查和及时修复等工作。矿山平台排水沟应能满足露天境界内最大降水量要求,凹陷露天矿山还应设置专用的防洪、排洪设施和应急排水系统,且应急排水系统能满足排除露天境界内最大洪水量要求。开采境界上方汇水影响深部安全的,应当设置截水沟。

(三)尾矿库。加强截排洪设施、监测设施的巡检巡查和维护管理,定时观测分析浸润线高度、干滩长度、最小安全超高、坝体沉降位移监测数据,按设计排尾和堆积子坝。无证或证照不全的尾矿库一律停止使用,病库和防范措施不到位的尾矿库一律由州(市)或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下达整改指令限期督促整改;擅自利用废弃尾矿库进行生产的选厂一律取缔关闭;超设计坝高、超库容排放尾矿的企业一律停止排尾,并督促企业落实汛期安全防范措施。

五、强化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迅速整改隐患和存在问题。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迅速开展汛前安全检查,汇总分析查出的安全隐患和问题,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管控措施。对短期内不能整改且安全风险严重的重大隐患,要责令企业采取停产撤人的措施,确保安全。企业汛前自查表(见附件)于7月10前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执法计划,合理安排执法检查时间和人员,加大执法检查和处罚力度,做到应罚尽罚。对执法检查发现的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重大隐患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采取查封、扣押、停电、停止火工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停产整顿、上限处罚、关闭取缔等执法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和存在问题,不断提升矿山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汛期安全生产

 

附件:非煤矿山矿山企业汛前安全检查登记表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620

 

 

 

附件

非煤矿山矿山企业汛期安全检查登记表

企业名称


检查矿山名称


检查尾矿库名称


检查选矿厂名称


检查排土场名称


查出的主要隐患和存在问题


整改措施


整改时限


整改责任人


检查人员签字


被查单位

负责人签字


备注


注:此表由企业6—7月开展汛前安全检查后填报,于7月10日前报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汛期每周开展的检查,是否报送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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