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为促进农村供水工程长效运行,推进供水单位提供合格的“饮用水”和必要的供水服务,提高用水户参与工程管理和节约用水意识,必须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和水费收缴机制,实行有偿供水。农村供水工程点多量大面广,水源类型多,供水规模大小不一,供水条件千差万别,需要分类测算农村供水成本及水价。
为规范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测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7年第8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令2003年第4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水财经〔2007〕470号)、《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发改价格〔2006〕310号)、《云南省用水定额》(2019版云水发〔2019〕122号)、《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已有的好的经验做法,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构成与测算方法,以及单一制水价、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和固定水价等不同类型水价的测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水价测算,包括农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等水价。城市管网延伸工程及农村地区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测算,可参考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T/CHES1S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3.1农村生活用水
农村居民直接饮用、做饭、洗澡洗衣、冲厕等日常生活所需用水及散养牲畜等用水。
3.2特种用水
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用水和特种行业用水,主要包括饮料生产、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用水等。
3.3非居民用水
除农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外的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等其他用水。
3.4供水成本
供水单位为生产和销售水而消耗的全部费用。
3.5供水运行成本
供水单位为生产和销售水而消耗的除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费外的其他费用。
3.6供水生产成本
供水单位为生产水而消耗的全部费用。
3.7趸(dun)售水价
从城镇水厂等批量购入可直接供水的批发用水价格。
3.8单一制水价
按照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每吨水价格相同的计价方式。
3.9两部制水价
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组成的计价方式,用水户用水量未超过基本水量时,收费为固定值;用水量超过基本水量时,超出部分按计量水量计收水费。
3.10阶梯水价
将用水量分为两级或多级,实行分级累进计价的计价方式。
3.11固定水价
以人口、户、牲畜等用水对象数量及用水时间为计量单位的计价方式,通常以元/人(户、头)•月(年)等为计价单位。
3.12区域指导水价
一定区域(通常是县域)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统一或分类执行的水价。
4基本规定
4.1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应遵循节约用水、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统筹考虑当地水源水成本、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测算。
4.2农村供水工程应实行有偿供水,推行计量收费。
4.3供水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测算供水成本;无相关规定时,宜每3〜5年测算1次供水成本。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需要调整水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按照程序重新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嶍丰公司召开用水户代表会议)。
4.4供水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可以供水工程为单元测算水价,也可以乡镇(街道)等区域为单元执行区域指导水价(城市管网延伸工程)。
4.5单村供水工程由嶍丰公司测算水价后,通过召开由村委会、公共管理合作社、管水组织和用水户代表等人员参加的代表大会协商方式确定水价。
4.6供水单位应加大有偿用水和节约用水的宣传力度。
5水价构成与测算
5.1水价构成
5.1.1 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组成。
5.1.2 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包括供水生产成本和费用,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供水生产成本包括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日常维护费、水质检测费、大修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其他应计入的生产成本。
b) 费用包括供水单位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销售和财务费用。
5.1.3 供水运行成本和供水成本构成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供水运行成本应由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水质检测费、日常维护费、其他生产成本和费用构成。
b) 供水生产成本除供水运行成本外,还应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和大修费。
5.2供水成本测算方法
5.2.1不同类型农村供水工程成本构成测算项目,可参照附录A确定。
5.2.2供水生产成本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原水费,包括购入原水的费用、趸售水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b) 原材料费,包括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净化消毒等药剂和材料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c) 动力费,包括用于原水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水所需动力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不宜超过相关标准定额或当地平均水平。
d) 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与提供供水管理及服务有关的职工薪酬。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经过核宙工资总额的2%和2.5%。职工人数可参考附录B确定,职工工资不宜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全职)。
e) 水质检测费,包括对供水工程水源水、出厂水及末梢水的水质检测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定计算。
f) 日常维护费,包括保持供水设施设备正常工作状态进行维修养护所支付的费用,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g) 大修费应按照式(1)计提,年大修费率宜取1.0%〜1.6%。
大修费=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年大修费率(%) (1)
h) 固定资产折旧费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固定资产原值测算应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为准;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或未形成竣工决算报表的,按工程投资计算;
2) 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平均年限法,应按照核定的固定资产原值分类确定,其中未投入实际使用、不能提供价值有效证明、由政府补助或者社会无偿投入的资产以及评估增值的部分不得计提折旧,经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认定的部分,可计提折旧。净残值率宜按3%〜5%计算,折旧年限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实际使用情况确定(参见附录C),折旧率应按照式(2)和式(3)测算:
固定资产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2)
固定资产年折旧费=(固定资产原值-不计提折旧部分)×固定资产年折旧率(3)
i) 其他与供水生产相关成本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5.2.3费用测算应符合以下规定:
a) 管理和销售费用包括税金(水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及其他管理和销售费用,应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b) 财务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手续费等,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测算。
5.2.4供水成本宜按照最近3年平均水平测算。新建工程可参照同区域相似条件工程确定。
5.3税金和利润测算方法
5.3.1税金测算应按财政、税务等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3.2在补偿供水成本和依法计税基础上,农村供水工程利润可按工程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计提,净资产利润率不宜低于国内5年贷款期利率,不宜超过10%,具体利润水平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综合确定(我县确定为利润不超过10%)。
6水价分类与测算
6.1一般规定
6.1.1农村供水工程居民生活用水水价应能补偿供水成本,并依法计税。社会投资或贷款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水价宜包括适当利润(利润不超过10%)。非居民用水,应包括合理利润。特种用水,应参照相关规定执行。
6.1.2峨山县城市管网延伸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用峨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
6.1.3农村供水工程执行水价包括单一制水价、两部制水价、阶梯水价和固定水价等类型,各供水工程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宜优先选择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6.2单一制水价
6.2.1 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工程,可执行单一制水价。
6.2.2 农村生活用水单一制水价应按照式(4)计算,其中管网漏损率按实际值(大于20%时,取20%)进行测算。年平均供水成本、年平均供水总量按最近3年平均计算,新建工程可参照同区域相似条件工程确定。
6.2.3 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单一制水价应按照式(5)计算,其中管网漏损率按实际值(大于20%时,取20%)进行测算。
6.3两部制水价
6.3.1 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工程,宜执行两部制水价。
6.3.2 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可按照式(6)和(7)计算,其中基本水价宜与计量水价相同。
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6)
计量水费=计量水价×(实际水量-基本水量)(7)
6.3.3 农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应按照式(4)计算,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的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应按照(5)计算。
6.3.4 基本用水量可按式(8)计算。人均基本用水量,可参照以下规定:
基本水量=人均基本水量×每户人口数×全年天数(8)
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供水供水水量为80-120L/(人• d),管理单位可根据供水工程供水水量确定基本水量。
6.4阶梯水价
6.4.1 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较大且利用率较高的工程,可执行阶梯水价。
6.4.2阶梯水价计量水费通常不超过三级,可按照式(9)计算:
阶梯水价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 (9)
6.4.3农村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宜能覆盖工程供水成本;二级及以上水价宜包括供水成本及合理利润。水量基数以安装水表的户为单位。
6.4.4第一级水量基数可按式(10)计算。第一级人均水量,可参照以下规定:
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一级人均水量×每户人口数×全年天数(10)
a) 丰水地区,第一级人均水量可取100L/(人• d);
b) 缺水地区,第一级人均水量可取80L/(人• d)。
c) 有条件的地区或工程,可适当提高第一级人均水量。
6.4.5 非居民用水第一级水价宜计取工程供水成本及合理利润,特种用水水价参照当地城市供水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水量基数、二级及以上水价可根据工程供水量、用水户召开村民大会后确定。
6.5固定水价
6.5.1 我县山区、半山区200人以下集中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可执行固定水价。
6.5.2 固定水价按照式(11)计算:
6.5.3 根据全年供水成本可按户收费,也可以按人头收费。
固定水价=月(或年)供水成本/户数 (12)
固定水价=月(或年)供水成本/人口数 (13)
6. 6区域指导水价
峨山县城市管网延伸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用峨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
说明:附表附录A中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不计算原水费,但我县部分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需从集镇供水站或水库购水后二次加压,可以计列原水费。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同规模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构成
工程类型 | 原水费 | 原材料费 | 动力费 | 职工薪酬 | 曰常维护费 | 水质检测费 | 大修费 | 固定资产折旧费 | 其他与供水 生产相关费 用 | 管理和销售费用 | 财务费用 |
万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千人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千人以下集中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 |
注: a)“√”表示为应列入成本测算项目,“◎”表示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测算的项目。“一”表示为不推荐列入成本测算的项目。 b)实际未发生费用的项目,成本测算时该项应记为0。如无原水费的工程,“原水费”记力0;自流供水工程且无其他用电设备的工程,“动力费”记为0。 c)“万人工程”指覆盖人口 10000人及以上或设计供水规模l000m3/d以上的工程;“千人工程”指覆盖人口 1000人以上、10000人以下或设计供水规模l00m3/d以上、1000m3/d以下的工程;“千人以下集中工程”指覆盖人口1000人以下的工程且设计供水规模l00m3/d以下工程。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供水单位岗位定员测算表
工程类型 (以供水人口分类) | 水源巡査 | 水厂运行管理 | 管网巡查与收费 | 合计 | ||||
制水人员 | 维修人员 | 化验员 | 行政、财务及 其他人员 | |||||
万人工程工程 | 1万人〜5万人 | 1〜2 | 1〜3 | 1〜2 | 1 | 1〜2 | 1〜3 | 6〜13 |
千人工程 | 1千人〜1万人 | 1 | 1〜3 | 1〜3 | 3〜7 | |||
千人以下集中工程 | 1〜6 | 1〜6 |
注:
a)制水工艺简单、自动化程度高供水人口分布集中的工程宜参考低值;自动化程度低供水人口分布分散的工程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b)对于区域统筹管理时,相关岗位可根据实际适当整合。
c) 对于分组、分片管理的工程,相关岗位可根据管理需要进行调整。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类别 | 折旧年限 |
一、建筑物 | |
生产用房 | 30〜40 |
受腐蚀生产用房 | 20〜25 |
非生产用房 | 35〜45 |
简易房 | 8〜10 |
二、构筑物 | |
非生产构筑物 | 15〜25 |
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 20〜25 |
非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 15〜25 |
三、管道 | |
PE管、PVC-U管、复合管 | 15〜20 |
钢管 | 30〜35 |
球墨铸铁管 | 30〜35 |
四、水表等计量设备 | 6〜8 |
五、设备 | |
机械设备 | 10〜14 |
动力设备 | 11〜18 |
电气与自控设备 | 5〜10 |
净化消毒设备 | 5〜8 |
六、车辆 | 8〜10 |
七、其他 | 6〜8 |
注: 如上述设施设备在设计文件及产品说明书等有明确规定时,宜按照相 关规定执行。
|
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测算书
一、工程概况
1.工程供水量,受益村组、受益情况(户数、人口),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受益情况(户数、人口)。
2.建设内容
包括所有建设内容(泵站、泵机、厂房、输水管道、输变线路、管理房、净水消毒设备、供水管网、取水池、蓄水池、水表、车辆等),总投资、分项投资(建筑物、构筑物、管道、水表等计量设备、设备、车辆、其他)。
二、水价测算
测算依据:《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
(一)全成本水价计算
1.供水成本水价(全成本水价计算)
供水成本水价=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水质检测费+日常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大修费+其他生产成本和费用。
(二)运行成本计算
1.单一制水价
供水成本水价应按照式(1)计算,其中管网漏损率按实际值(大于20%时,取20%)进行测算。年平均供水成本、年平均供水总量按最近3年平均计算,新建工程可参照同区域相似条件工程确定。
单一水价适用于工程供水全部用于人饮、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高的工程。
2.两部制水价
两部制水价的水费,包括基本水费和计量水费两部分,可按照式(2)和(3)计算,其中基本水价宜与计量水价相同。
基本水费=基本水价×基本水量(2)
计量水费=计量水价×(实际水量-基本水量)(3)
农村生活用水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应按照式(2)计算,计量水价应按照式(3)计算,基本用水量可按式(4)计算。人均基本用水量,可参照以下规定:
基本水量=人均基本水量×每户人口数×全年天数(4)
峨山县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基本供水供水水量为80-120L/ (人• d),管理单位可根据供水工程供水水量确定基本水量。
两部制水价适用于计量设备完善、供水规模利用率较低的地区或工程。
3.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计量水费通常不超过三级,可按照式(5)计算:
阶梯水价计量水费=第一级水价×第一级水量基数+第二级水价×第二级水量基数+第三级水价×第三级水量基数+.........(5)
农村生活用水,第一级水价宜能覆盖工程供水成本;二级及以上水价宜包括供水成本及合理利润。水量基数以安装水表的户为单位。
第一级水量基数可按式(6)计算。第一级人均水量,可参照以下规定:
c) 有条件的地区或工程,可适当提高第一级人均水量。
非居民用水第一级水价宜计取工程供水成本及合理利润,特种用水水价参照当地城市供水相关规定执行;各级水量基数、二级及以上水价可根据工程供水量、供水单位组织召开用水户村民大会后确定。
4.固定水价
固定水价按照式(7)计算:
根据全年供水成本可按户收费,也可以按人头收费。
固定水价= 月(或年)供水成本/户数 (8)
固定水价= 月(或年)供水成本/人口数 (9)
我县山区、半山区100人以下集中工程或单村供水工程,可执行固定水价。
5.区域指导水价
峨山县城市管网延伸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采用峨山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水价。
说明:附表附录A中千人以下的集中供水工程不计算原水费,但我县部分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需从集镇供水站或水库购水后二次加压,可以计列原水费。
峨山县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分析表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总投资(万元) | 年供水量(万m3/年) | 年运行费用(万元) | 折旧费(万元) | 供水全成本费用(万元) | 供水全成本水价(元/m3) | 供水运行成本费用(万元) | 供水运行成本水价(元/m3) | ||||||||
本工程年运行费 | 原有设施、设备运行费分摊 | ||||||||||||||||
原水费 | 材料费(药剂费) | 燃料及动力费 | 大修理费 | 日常修理费 | 管理人员工资 | 水资源费 | 本工程 | 原有设施、设备折旧费分摊 | |||||||||
按实际发生费用测算 | 年供水量*每方药剂费 | 按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 固定资产原值的1%~1.6% | 固定资产原值的(0.8%~1%) | 人数*平均工资 | 年供水量*每方水资源费 | 按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 固定资产原值*年综合折旧率(残值率5%) | 按各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 ||||||||
(团体标准TJSGS 001—2020)农村供水工程供水成本测算导则.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