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司法局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23 16:23 来源:峨山县人民政府网 打印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局财务管理工作,切实规范财务行为,强化内部财务监督机制,保证机关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结合我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内部控制管理

1.成立内控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和组织机构为确保内部控制体系建设有组织、有计划、扎实有效地进行,成立了内控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对内控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与协调、分解工作任务和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尽量配备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会计人员。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时进行账务处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3.经济活动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应当相互分离。建立健全班子研究、技术咨询相结合的议事决策机制。

4.重大经济事项的内部决策,应当由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的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5.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及分工,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我单位不具备轮岗条件,但积极采取审计等控制措施。

二、预算业务管理

1.按照规定由会计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经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报同级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审核、报批。部门预算由收入预算、支出预算组成。

2.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据实及时入账,不隐瞒,并上缴入国库,不得另设账户或私设“小金库”。

3.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保证馆内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经费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支出预算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执法经费支出、能力建设经费支出、专项公用支出、专项项目支出。人员支出预算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和标准,逐项核定,没有政策规定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日常公用支出、执法经费支出、能力建设经费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本着节约、从俭的原则编报。专项公用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预算的编制应紧密结合单位当年主要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事业发展设想,本着实事求是: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4.加强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和上级补助资金的管理。财务主要负责资金的收支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 检查验收和费用支出的审核。专项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报账时不虚列项目辜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浪费、套取、转移专项资金,不得进行二次分配。各项支出应当符合国家的现行规定,不得擅自提高补贴标准,不得巧立名目、变相扩大个人补贴范围 ;不得随意提高差旅费、会议费等报销标准 ;不得追求奢华超财力购置或配备高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和其他设施。

三、收支业务管理

1.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建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不得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主管对机关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按照规定编制年度部门综合预算,报财政部门审核。部门综合预算一经批准通过,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按规定程序办理。

3.收入和各项支出应当纳入预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按照规定必须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编制的支出预算,应当优先保证馆内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专项公用支出和专项项目支出应当严格控制。

4.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单位发放福利、补贴和奖金,应当按照规定执行,不得擅自设立项目、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严格执行招待费管理办法、差旅费管理办法,不得擅自提高标准和扩大范围。

5.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行政府采购 ;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并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

四、政府采购管理

1.机关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2.机关政府采购时,委托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集中采购机构 (以下统称代理机构) 进行采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3. 机关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

2)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4)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5)与供应商恶意串通;

6)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7)开标前泄露标底;

8)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 或者伪造、 变造采购文件;

9)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 (含:现金、各种存款、往来款项、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单位必须依法管理使用国有资产,要完善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2.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对要求配置的资产,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3.固定资产应实行分类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可划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其他固定资产等类型。按照固定资产的固定性、移动性等特点,进行明细核算,不得隐匿、截留、挪用固定资产。单位应建立固定资产实物登记卡, 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名称、资产分类、价值等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防止固定资产流失。

4.单位固定资产不允许公物私用或无偿交由与单位无关的经营单位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处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的调拨、捐赠、报废、变卖、转让等,应当经过中介机构评估或鉴定,报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上缴入国库。

5.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对资产进行账务清理、 对实物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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