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山县公安局
2024年12月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富良棚)行罚决字〔2024〕16号
案件名称:普某某家番茄被盗
被处罚人姓名:李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1月15日凌晨,李某某驾驶一辆银白色小型货车将普某某家栽种在富良棚乡地里的番茄盗走约100公斤,并将其售卖至峨山县富良棚乡某番茄收购点处。经协商李某某赔偿了普某某的番茄被盗损失800元人民币。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一款,对李某某的盗窃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塑料桶两只予以销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富良棚)行罚决字〔2025〕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
案件名称:富良棚乡某KTV打架斗殴
被处罚人姓名:龙某某、刘某、方某某、李某明、方某、李某华、王某某、李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0月8日23时20分至23时40分,富良棚乡某KTV内两个包房的客人李某明、刘某、方某某、王某某、李某、龙某某、李某华、方某等人酒后在KTV三楼过道内发生打架斗殴行为,致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峨山县公安司法中心鉴定,刘某、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某明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标准,方某某、王某某、李某、李某华不具备鉴定条件。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龙某某、李某明、刘某、方某、李某华、王某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方某某、李某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峨公(化念)行罚决字〔2025〕1号
案件名称:朱某某涉嫌非法携带管制刀具
被处罚人姓名: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12月8日23时许,朱某某在某生活区烧烤摊醉酒后,与普某权等人发生口角,朱某某先行回到生活区宿舍中拿出刀,将其藏于衣服中返回到生活区门口保安亭后将刀拿出,被朱某某的朋友普某兵拦下,将其手中的刀夺走后丢到一旁花坛中,并将朱某某带回宿舍休息。
处罚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对朱某某非法携带的管制器具进行收缴并对其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