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退耕还林农户:
2002年至2006年期间,峨山县按照中央、省、市、县相关文件要求开展退耕还林工作并向农户颁发了退耕还林《林权证》,由于退耕还林工作开展时相关的规范要求未完善细化,导致办理退耕还林《林权证》的“林地所有权人”登记成了当时该组组长(书记)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地条例》 第五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所有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峨山县各乡镇(街道)境内林地(已登记国有林除外)所有权均属于集体。
现将2002年至2006年期间峨山县颁发的退耕还林《林权证》登记错误的林地所有权人选项“组长(书记)个人”自公示之日起均统一更正为林地所属乡镇(街道)村集体小组(例如:林地所有权人:XX乡镇(街道)XX村XX小组)。合同期限与《林权证》登记不一致或宗地界址不清的,退耕还林户可自愿向林地所属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发展和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出具更正审核意见完善资料后,到峨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更正登记。
附:2003-2004年退耕还林林权信息证登记表(一)
2003-2004年退耕还林林权信息证登记表(二)
2003-2004年退耕还林林权信息证登记表(一).xlsx
2003-2004年退耕还林林权信息证登记表(二).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