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事红线不可碰!违规用水案例通报
发布时间:2025-03-17 00:00 来源:大龙潭乡 打印

近年来,大龙潭乡聚焦农村饮水保障短板,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和建后维护机制的同时,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开展偷盗水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查处涉水违法案件,建管并重打通供水服务最后一公里为全乡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为强化典型示范引领,促进全乡水行政执法效能,有效发挥典型案例教育、警示、震慑作用,营造良好水利法治环境,现通报一起违规用水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案例:供水主管上私自接口用于农业灌溉

承办单位:大龙潭乡供水站

基本情况:乡供水站接群众举报,鱼塘村某村民私自在供水主管上接口并用于农业灌溉供水站及时组织人员现场核查,确认情况属实。

处理结果:鉴于用水户态度较好,进行了批评教育,达成一致,实测蓄水塘容量补缴了水费2000元,并封堵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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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案例中,违法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供水主管上接口用于农业灌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玉溪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此类违法行为,我们坚持严厉查处,拉紧法律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

相关条例学习

《云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摘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供水水源、供水工程的义务,有权制止和举报污染水质、毁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 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净化消毒设施、泵站、蓄水池外围30米范围内,禁止堆放垃圾等污染物,禁止建设渗水厕所、渗水坑、污水沟道以及其他影响水质的生活生产设施。

第二十条 从事工程建设或者其他活动,可能影响农村供水工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供水单位协商一致,并按照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安全保护措施。造成供水工程损坏的,由供水单位组织抢修,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水表等计量设备。

各位父老乡亲,每一滴清泉都来之不易,我们呼吁广大村民与我们一起努力,自觉维护供用水秩序,并积极参与用水监督,共同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水资源安全。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对违规用水说

如果遇到偷水和盗窃、破坏供水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请及时拨打举报热线13618896634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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